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和《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函证业务质量,现将函证业务受理信息公告如下:
一、函证集中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运营管理部
受理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城区44小区天山路50号
联系电话:0993-2706005
投诉电话:0993-2706337
二、受理方式
(一)我行单位客户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邮寄或跟函的方式提交函证业务至函证集中受理机构进行办理,不受理被函证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采取跟函方式询证的,应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发函机构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书。
(二)我行接受由会计师事务所发送的电子函证。
三、函证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函证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对于不满足要求的,我行将不予受理,予以退回或通知。
(二)办理纸质询证函应加盖被函证单位预留印鉴,多页材料需在骑缝处加盖被函证单位公章。针对纸质询证函中印鉴不符、信息有误或缺失等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或无法正常回函的情况,我行予以退回。如遇账户注销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咨询开户机构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询证函只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我行不受理并列填写多个函证基准日的询证函。如果函证多个函证基准日,请在准备和寄发函证时,分开填写不同函证基准日的询证函。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通知和操作指引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杠,不应留白。我行对银行询证函审核后,不符合规定的,将在收到函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五)我行根据通知和操作指引要求,查询被函证单位业务信息,按照询证函载明的回函方式进行回函。回函寄送询证机构涉及邮寄费用,采用“到付”方式。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跟函方式询证的,需配合我行办理函件交接手续。
四、回函用章
我行回函用章为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业务公章,印章形式为实体章。
五、函证收费标准
我行对银行函证的收费标准为:免费。
六、业务咨询
我行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函会计师事务所。函证单位对回函不及时、回函真实性有疑虑的,可向函证集中受理机构反映。函证单位对回函内容不完整或函证结果有疑虑的,可向被函证单位开户行反映核实。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2月18日